
我們知道,夫妻雙方如果是訴訟離婚的情況下,都是要向法院繳納訴訟費,法院才會受理案件的。說到訴訟費,很多人就有疑問,離婚的訴訟費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呢?這個問題,律圖小編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開你的疑惑。
一、離婚訴訟費該由誰來承擔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
1、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
2、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 ×4%+10元;
3、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510元;
4、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1510元;
5、20萬元至 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2510元;
6、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5010元;
7、100萬元以上的,按0.5 征收,即標的×0.5%+10010元。
二、怎么繳納離婚訴訟費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一般情況下,訴訟費都是由原告預繳,最后由敗訴方承擔的,但是如果原告起訴離婚后又撤訴的,人民法院不會全部退還訴訟費,而只退還訴訟費的50%,要是你還有疑問,可以來電咨詢律圖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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