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解釋原則,又稱“疑義利益解釋原則”,起源于羅馬法“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的規則,意為當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就保險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人而有利于保險相對人的解釋。目前,該原則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所推崇,影響較為廣泛,我國《合同法》及《保險法》也有相關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薄侗kU法》第30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私營企業是指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1998年8月28日,國統字〔1998〕200號)第九條規定,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想獲取更多訴訟仲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