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明確了對公民的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這是我國法律對隱私權進行保護的最根本的依據。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钡谌艞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钡谒氖畻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
出入境是指一國公民經本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和前往國家或地區以及途經國家或地區的許可,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簽證,通過對外開放或指定的口岸從本國出境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從其他國家或地區返回本國境內。出入境的概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一國公民經本國政府批準,持用合法證件出入本國國(邊)境;二是指外國人持用合法的證件,經一國政府批準入出該國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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